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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施行

2022-05-07 10:18:08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讯  记者从张家口市城管执法局获悉, 《张家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市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进一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

  该 《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 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中要求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规定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同时,《办法》还要求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等有关水质标准。对于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在发生变化15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排水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并要求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记者 王松 通讯员 侯晓伟)

编辑:荆丽娟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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