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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张家口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2022-05-19 09:25:49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讯:从即日起到8月底,张家口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房屋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该项行动将如何开展? 排查范围有多广? 哪些房屋需要整治? 行业监管都有哪些部门? 记者为您详细解读。

       全面覆盖重点排查这六类

  对于此次行动排查的范围是哪些? 哪些房屋需要排查? 《方案》给出了明确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以乡镇或街道为单元,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对全市城镇和乡村所有房屋迅速开展全覆盖、 拉网式、 地毯式大排查,并突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独立功能区、学校周边、 医院附近的以下六类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分类住户建档立卡, 落户落图落权落责, 切实做到一户不落、一屋不漏。

  六类自建房涉及:商业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包括生产、仓储、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自建房和用于出租的自建房, 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群租牟利的房屋(酒吧、网吧、饭店、旅馆、影院、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 小饭桌、 幼儿园等); 二层及以上的自住自建房;超过设计期限仍在使用的房屋;未经正式审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自建房;违法违建的住房及工业厂房;有手续但擅自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加层彩钢房。

  先急后缓 分类管控整治

  对于哪些自建房该整治? 如何整治?

  《方案》指出:要依托勘察、设计、检测专业力量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时对房屋开展鉴定,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实施分类管控整治。

  对年久失修、D级危险的房屋,用于经营的要立即停业,用于出租的要立即停止出租,属于自住的人员要立即撤离。 设置警戒措施, 界定安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防范人员倒流。 同时,督促产权人启动落地重修。

  对威胁公共安全且违法行为确凿的房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对存在局部坍塌风险的房屋,督促产权人立即采取维修加固措施。

  对存在重大火灾风险的经营性自建房,督促产权人立即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否则一律不得用于经营和使用。

  对居民用于自住且为唯一住房的危房,要主动向居民宣讲城乡危房处置相关政策,并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手段妥善解决居住问题。

  对未按要求清人、停业、封房的,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强制执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各类证照,依法撤销各类审批、登记手续。 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落实责任 行业监管安全

  《方案》指出: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分别负责对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督促整改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总体协调推进,组织对城乡房屋开展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排查治理城乡违规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提前制止、 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酒店 (宾馆)、商场、市场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民政、交通运输、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负责督促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还明确指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谁许可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督促落实 “四方责任”, 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安全防范,彻底整治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后,我市将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在整治存量隐患的同时严控增量,城区一律不得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房屋建设认真落实《张家口市农村住房建筑导则》, 严格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 县级监管的程序执行,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且要有专业机构指导;农村自建房确需 开展经营活动的,须根据用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批。(黄超 左海军

编辑:李雅雯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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