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张家口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细则保持了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使涉企行政检查更加具有实操性。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方式和程序,重申并严格规范“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同时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了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据了解,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细则规定严格规范。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细则的制定使涉企行政检查更加具有实操性。为我市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显著提升了工作的可操作性。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分类分级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扫码入企”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制度等具体规定,为实践提供了清晰依据。( 王大庆 郭霞)
编辑:李雅雯
责编:王卫
审核:闫振寰
1.本网(张家口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张家口新闻网”、“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张家口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张家口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