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市近期出台了《张家口市以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共包括促进创新主体量质齐升、提升科技研发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激励机制4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其中特别提到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我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在促进创新主体量质齐升方面,提出了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积极吸纳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加强科技企业招引服务、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科技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共6条措施。特别提到,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从外地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奖补。对新招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
在提升科技研发能力方面,提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强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共4条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我市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年度上级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平台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或批复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在通过评估或验收后,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对新备案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牵头单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出了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京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概念验证和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力度共5条措施。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输出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登记,并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累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在完善科技激励机制方面,提出了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向企业转化、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建立科学技术奖激励机制共3条措施。对我市企业、单位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
记者了解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原《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字〔2021〕58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相关补助项目按照《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字〔2021〕58号)执行。措施所有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单独支持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本措施与我市其他补助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记者 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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