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市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张家口市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试行)》开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或“12350”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部门网站和举报电话、幸福张家口APP、电子邮寄、书信、来访等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逐级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可对辖区内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所属县级以上行业部门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50元至100万元。
在举报受理环节,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不过,若举报事项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证据线索无效、正在其他途径处理且无新证据等情形,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发现,或虽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为确保举报奖励的公平公正,对于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已整改完毕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等情况,将不予奖励。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时,奖金将发放给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受理举报部门将严密保护举报人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收集、制造有关证据,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郭霞 通讯员 林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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