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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立法规范规划建设 鼓励因地制宜使用

2023-03-18 10:25:40  来源:河山新闻客户端

  日前,张家口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落地试行,填补了全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工作管理政策的空白,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监督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农村建房需什么标准?能建什么样的房子?农房除了自住还能做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农村建房“第一关”是什么?

  先规划 再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由市住建局牵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共设八章68条,呈现四大亮点:强调规划引领,立足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确定村庄形态和布局,要先规划,再建设,体现“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安全宜居”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房屋选址、建设强度、功能定位等提出要求,为全市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风貌作出顶层设计;强调程序规范,对各个环节“谁来办,怎么办”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细化,科学实用,便于操作;强调责任落实,围绕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强调权利义务,切实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将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据介绍,各县(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划分的村庄类别,综合考虑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按照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保留改善类村庄类型,科学确定村庄形态和布局,分类制定规划管理策略。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房屋建设。

  农村建房需注意什么?

  功能现代 绿色环保 安全宜居

  从农村实际出发,农村房屋建设原则上以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一般不规划建设三层及以上的住房。

  《管理办法》指出,农村房屋建设分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和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两类。经批准可以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要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村民建房竣工后,要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此外,明确提出了鼓励村民房屋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不得使用聚氨酯或聚苯乙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引导村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认真履行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有序。

  除了自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村民利用闲置房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农村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农村房屋安全由谁负责?

  权责分明 常态管理

  农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方面,如何认定?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使用房屋时,农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注意: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建立常态长效的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状况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学校和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记者 郭志倩) 

编辑:吕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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