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8时许,曹某飞,曹某军驾驶货车途经江苏省,浙江省,北京市,保定市等多省市运送货物返回张家口市区,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隐瞒自己行程轨迹,不如实报备行程,妨碍防疫检查。经调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查明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曹某飞、曹某军、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3时许,贾某在明知张家口市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天津到达张家口市桥东区。在张承高速纬三路出口防疫检查站,为进入张家口市区,故意隐瞒行程,用备用手机向执勤民警出示其虚假行程的行程码,后被防疫工作人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贾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2年3月31日16时,曹某、王某军、郭某鑫分别驾驶货车途径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乌兰察市等多省市运送货物返回张家口市区,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采用备用手机卡的方式向防疫检查人员出示虚假行程码,隐瞒自己行程轨迹,不如实报备行程,妨碍防疫检查。经调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查明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曹某、王某军、郭某鑫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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