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是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今年的宣传主题“安全规范用基金 守好人民'看病钱 '”,今天,就向大家介绍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它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如果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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