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张家口涿鹿县刘某某到涿鹿县某孕婴儿童生活馆处购买了益生菌和钙产品,使用后其单方面认为该店产品不好,后在涿鹿县各大儿童用品售卖微信群内散播谣言诋毁该店名誉,严重影响某孕婴儿童生活馆正常经营,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后涿鹿县某孕婴儿童生活馆起诉刘某某,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且进行经济赔偿。
考虑到案件审理的时效以及原被告自身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积极地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也表示了谅解,刘某某最终当庭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布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言论,原告也不再主张要求经济赔偿。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不满,擅自在微信群中散布关于原告产品的不当言论,因群中有一部分为原告的客户,故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原告在其客户心目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也通过要求刘某某当庭道歉,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网民,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该案件告诫我们,微信群、微博、抖音、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虚拟空间,但是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颖 李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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