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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5-09-23 16:25:06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市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并将近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9月3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建设东街与建设桥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绿灯直行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案例二:9月6日19时许,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蔚县前进路佳美超市路口处,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左转弯行驶的田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驮带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白某某与田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9月8日16时许,谢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崇礼区疾控中心门前路段与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戈彩鹏 王芳)

编辑:苏颖
责编:王 卫
审核:闫振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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