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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典型案例-质保期内不质保

2024-06-28 16:11:55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市民李先生于2023年9月28日在万全区某品牌轮胎店购买并更换4根小型轿车轮胎,商家称质保三年,2024年5月前左、右两根轮胎出现鼓包现象,联系商家,商家一直未解决,故该消费者于2024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希望消费维权部门为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保工作人员及时展开调查了解。经与万全区某品牌轮胎店负责人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同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轮胎店负责人,根据我国《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在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两根新的轮胎,并承诺给消费者在更换轮胎后1年内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均可以到本店进行维修。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该起消费纠纷的商家,应对商品维修后的质量提供保证,出现售后问题也应该履行更换、修理等相关义务。所以,张家口市万全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调解此案过程中,就是以该法条为依据为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最终为消费者成功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维修请求予以认同与接受。但是,由于商家内销售人员对消费者态度不好,也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是构成本次纠纷的诱因。依据《消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有承担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义务。对此,我们建议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树立良好企业信誉。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6月19日  

编辑:李雅雯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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