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机构外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父母户籍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出具的材料有:
—新生儿父母双方或者单亲家庭一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名或者单亲家庭一方签名的“亲子关系声明”;
—定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注意些啥?
—请及早为孩子准备好姓名,避免生僻字,选取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汉字。
—请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规定领取时间,手续繁琐。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不含外籍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少数民族姓氏除外。
—请认真核对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和父母信息,以防有误,《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新生儿父母请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私自拆切副页、压膜塑封。
张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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