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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5-05-20 09:07:00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并于近期曝光了三类“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注意出行安全。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5月1日8时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医院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朱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5月6日11时许,赵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桥东区工业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安苑小区入口斑马线处,与由南向北横过斑马线贾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赵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5月11日15时许,韩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桥东区钻石北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惠公寓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韩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戈彩鹏)      

编辑:苏颖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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