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即时新闻 时政 独家 县区 小记者 教育 医疗健康 美食 金融 旅游 冰雪网 数字报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能源交通

事关机动车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2023-05-09 16:36:59  来源: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的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

  相对于国6a阶段,6b阶段对一氧化碳、非甲烷烃、氮氧化物以及PM细颗粒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并明确要求车辆应装备符合规定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在全寿命周期内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数据发送。

  本通告所称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河北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满足现有排放标准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三十天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各汽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重型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时,要查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情况。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张家口交警)  

编辑:吕永清
河山新闻
移动客户端
张家口日报官方
微信“张小全儿”
张家口新闻网
官方微博
抖音扫码
关注@张家口NEWS
【张家口新闻网版权声明 】

1.本网(张家口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张家口新闻网”、“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张家口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张家口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313-2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