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5月12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称《设置标准》),根据该《设置标准》要求,具备了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以及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后,才能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从业人员方面,《设置标准》要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师生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收费方面,《设置标准》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按要求签订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设置标准》还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批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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