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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鼓励实施4.5天弹性工作制

2025-06-09 08:52:4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试行4.5天弹性工作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的2.5天休假模式。”近日,这样的表述出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商务局印发的《绵阳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清单》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近年来,已经有多个城市发文鼓励推行4.5天弹性工作制,即2.5天休假模式。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一定程度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为2.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鼓励推行2.5天休假模式需要做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

  新政尚未有效落地

  在《绵阳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清单》中,鼓励推行2.5天休假模式被置于“消费环境优化行动”部分,旨在落实休假政策。包括“落实年休假应休尽休和带薪休假政策,鼓励企业弹性调休,推广夫妻共享”。

  记者致电在当地一所高校任教多年的教师了解推行情况,对方表示:“这个在我们当地还没有落实呢。”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吉安市周末弹性作息制度试行办法》中就有规定,江西省吉安市每年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制度。该规定适用于吉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该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执行。实施周末弹性作息制度是引导市民旅游消费、打造旅游强市、拉动经济增长的具体措施。

  不过,在吉安市某单位工作多年的沈妍(化名)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单位没有实施每周2.5天弹性作息制度,她认识的在吉安工作的朋友,其所在单位也没有实施过每周2.5天弹性作息制度。

  在省一级层面,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印发《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推行周末2.5天弹性休假,满足环京津周末、小长假微度假市场需求,建设游客“第二家园”。

  根据公开信息,已有河北、江西、浙江等多个省份出台相关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

  对此现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多地提出鼓励推行2.5天休假模式主要目的在于,让劳动者有更多、更集中的休息时间,能够有时间去休闲、旅游,以带动消费,刺激经济发展。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其中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探索推行2.5天休假模式,在现行劳动制度框架内,实际上是一种调休方式。

  均为鼓励而非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推行2.5天休假模式,是否符合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沈建峰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现行法并未为2.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因为现行法规定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不降低劳动者工资,不改变40小时周工作总时长,2.5天休假模式意味着其他4.5天需要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将超过8小时,等于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支付加班费等负担。

  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看来,2.5天休假模式的本质是在法定标准工时制内通过弹性安排实现的假期,而非额外增加假期。

  郭政认为,当前各地政策均为“鼓励”而非“强制”,属于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没有直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王天玉看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标准工时制度后,各地探索弹性作息需要在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进行,不能说减少工作时间就减少;只有在符合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才能鼓励引导推行弹性作息。“无论是2.5天休假模式,还是4.5天工作制,都是一个通俗说法,并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意义,也不是法律法规调整的结果。”

  王天玉认为,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标准工时框架,各地可以在这个框架下探索弹性作息,同时需要有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而不能笼统地说有条件的地区推行2.5天休假模式,比如应明确界定“有条件”是什么条件、企业如果推行如何计算工时等。

  他还提醒说,推行2.5天休假模式应该注意避免引发新的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不是营利性部门,同时有明确的作息标准,容易推行4.5天工作制,大量民营企业如果无法推行,是否意味着在劳动者休息权利方面产生了新的不公平?政府是否需要给企业提供补贴?

  需要衔接法律法规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要推行2.5天休假,需要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怎样的调整?又需要哪些配套制度或具体举措?

  王天玉认为,劳动者有更多休息时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也能促进旅游消费,提升人民幸福感。如何让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能相对平衡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益,这是需要政策制定者认真考虑的事。

  “推行2.5天休假模式需要和法律法规衔接,需要明确推行2.5天休假模式的配套规定,以及定期的反馈评估,推行该模式的单位要公开透明。”他说,目前2.5天休假模式虽然并非强制推行,但要让全社会看到推行效果,更好提升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福利水平。

  在沈建峰看来,落实2.5天休假,可以考虑修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结构、加班费计算等形成细致合规的安排,否则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和风险。

  郭政认为,推行2.5天休假模式,需要明确适用主体与条件。比如就单位类型来说,可以优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试点,因其管理规范性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就行业特性来说,适合服务业、科技企业等弹性需求高的行业,避开制造业、医疗、窗口单位等需连续生产的领域。就地域灵活性来说,可以允许市县根据经济水平、产业特点制定细则。

  郭政建议,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可以考虑将2.5天休假模式抵扣带薪年休假。即周五休的半天计入员工已休法定带薪年休假。考虑到员工可能意愿不强,可以考虑计入公司的福利年休假。如公司规定,员工每年除法定年休假以外还享有5天福利年休假,那么规定周五休息的半天自动计入公司福利年休假。而且,明确2.5天休假属于“福利假”,不影响法定工时和工资。

  “由于这种休假制度的非强制性,不落实的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他提醒说。

编辑:苏颖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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