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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这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2023-06-09 16:08:4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网上散布谣言 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如今,最常见的一类网络暴力,就是网络谣言,仿佛网络空间成了法外之地,说他人“坏话”、编造虚假信息不用负任何责任,轻则损害他人名誉,严重的甚至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以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此外,针对网络骂战,擅自搜索、披露他人信息等恶劣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纳入了定罪范畴: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同时,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也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同时规定,5种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情形,应当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除了打击组织者,对于常见的“蹭热度”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网络暴力维权的难点之一在于搜集证据,实际案例中,被害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实现维权目的。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征求意见稿》还对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编辑:郑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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