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阻碍执行案件当事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有力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畅执行。该起案件也是今年市中院法警支队办理的首起司法惩戒案件。
王某某因未缴罚金被列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文书送达、财产调查等,并采取攻击性言语阻碍法院执行公务。
针对王某某行为,日前,市中院执行局采取拘传措施,由法警支队联合王某某所在辖区宣化区法院法警大队协同执法,将王某某强制带至市中院,依法对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辱骂执行干警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后其认识到错误,主动履行完毕罚金。但因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妨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其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仍对其予以司法惩戒,遂责令其具结悔过。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劝解被执行人,不要采取任何方式消极、逃避、妨碍、抗拒执行,以免付出信用、经济、人身自由代价。(李颖 李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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