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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能否作为财产分割?

2023-11-23 09:18:49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案件回顾:姜某、王某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北京牌照的车两年内归男方王某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姜某”。 2015年6月27日,王某购置第二辆车。2017年王某将第二辆车的相应票据给了姜某。2020年6月,王某购置第三辆车,仍使用原京牌车的车牌号。后姜某在北京市申请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未果,在北京市未登记小客车。姜某认为,王某应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配合办理京牌车辆的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王某认为,现在的车是自己购买,与姜某没有任何关系,姜某没有车的物权;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车辆号牌的变更属于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或者变更的金钱价值;另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后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王某名下的北京牌照与车辆归姜某所有,王某配合姜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交付姜某。

  法官说法:首先,当事人双方是自愿达成北京牌照车辆归属约定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合法性、有效性,那么如果一开始王某就依约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姜某就完全可以获得北京牌照及车辆。其次王某辩称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可事实是具有北京牌照的车辆有市场价值,且在日常实际中,单独车牌是不能过户,所以姜某想拥有北京车牌必须过户车辆。本案中王某违背约定拒绝北京牌照车辆过户,既关乎践行与遵守诚信等道德观念与法律原则,又关乎法律与车辆过户相关行政法规衔接的法治思维,还涉及车辆牌照与车辆物权分属不同权利主体情况下优先保障规则所体现的公正。所以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原则确定,最终认定车牌和车辆归姜某。(李颖 李文江)

编辑: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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