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除车损外,修车期间所产生日常生活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是否可以主张有责方赔付呢?近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
今年5月,被告李某驾驶车辆撞坏了原告李某在路边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双方的车辆维修费用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修车期间原告李某因上下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双方未协商解决,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 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所主张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也属于原告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被告作为肇事方且全责的情况下,应予赔偿。该案后经法院支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是非经营性车辆,对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损失是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
记者 王 浩 通讯员 梁静坤 王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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