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司法服务保障“首都两区”建设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会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9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环保法治理念。
案例一:未经批准擅自挖 非法采砂担刑责
【基本案情】
2017年 6月至 2019年 12月 13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阳原县境内使用选砂洗砂设备、铲车、翻斗车等工具设备非法开采砂石,该案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经鉴定达到近 1000 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张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追缴三被告人非法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 多万元。作案工具洗沙选砂设备一套、铲车四台、翻斗车两台,依法予以没收。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改造枪支打野物 非法狩猎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人李某、薛某相约一起到沽源县莲花滩乡附近打猎。李某、薛某用随身携带的枪支打死野鸡共 6 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二被告人打猎的枪形物品认定为枪支。二被告人打猎所用的枪支是二被告人用射钉枪改造而成。
【裁判结果】
沽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薛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鸡 6 只,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用射钉枪加上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管、枪托、瞄准镜非法制造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例三:滥伐林木需担责 公益诉讼促修复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至 10 月,被告人章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蔚县桃花镇八村的树木砍伐。经鉴定,蔚县桃花镇八村被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规划林地内被伐株数为76 株,立木蓄积为 35.905 立方米。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诉求:恢复原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并管护一年,保证成活率达到 75%。
【裁判结果】
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章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被告人章某按照蔚县忠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补种树木作业设计说明书,在蔚县陈家洼乡田家坡村进行补种杨树苗木 76 株×5=380株,判令其从栽种之日管护一年,保证成活率达到 75%。
案例四:环境损害须赔偿 法人公司双担责
【基本案情】
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卢某奇)生产咸味香精,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釜时所用甲醇废液、残留渣、废活性炭及污泥等废料液、废液。2017 年 7 月,无处理废物资质的高某伟、高某虎联系李某丛称能处理此废弃物。李某丛向卢某奇请示,卢某奇未审查有无处理许可证,认为以焚烧方式不会产生危害后果,便与高某伟、高某虎达成处理此批废物的口头协议。高某伟便和被告人郭某成联系,郭某成联系被告人宗某亮及任某寻找处理废物地点。经鉴定,倾倒的废料、废液其中危险废物重 25.29 吨。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沽源县法院以被告人卢某奇、李某丛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卢某奇等人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各被告人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 190 余万元。
案例五:私架粘网不可取 损害鸟类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龙为防止麻雀等鸟类啄食其种植的谷子,于 2020 年 8 月份在保庄村其承包地周围架起粘网,致91 只鸟被粘致死。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被粘致死鸟类中包括纵纹腹小鸮 1 只,别称:小猫头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为 15000 元;(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 300 元/只,90 只核算价值 27000元。检察机关就国家野生动物动物资源损失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龙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平衡破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田某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扣押在案的粘网贰张、鸟玖拾壹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被告田某龙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在保庄村所属区域内义务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具体是:1.给保庄村每户村民印刷一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材料;2.在禁猎期间,在保庄村中心位置悬挂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幅;3.在禁猎期间,每周至少一次到农田进行巡查,若发现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进行劝阻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六:绿色转型靠法治 替代修复护发展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15 日,生态环境部调研组及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宣钢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发现宣钢公司 5#焦炉、6#焦炉以及 1#2#焦炉煤气净化作业一区存在违规排放情况。根据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件环境空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宣钢公司5#焦炉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4 日期间、6#焦炉 2021 年 3 月 3日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期间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件以及焦化厂作业一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件造成的环境空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85.5099 万元。2022 年 7 月 1 日经有关组织主持召开磋商会议,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宣钢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 年 9 月 30 日达成了《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市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其合法有效。主要内容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1#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脱硝升级改造工程作为替代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将应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5.5099 万元用于脱硝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0mg/Nm3,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替代修复工程,由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复效果评估。
案例七:行政监管不到位 公益诉讼保水源
【基本案情】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市中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下设张石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其建设管理的张石高速公路张北至罗家洼段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中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路段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如不及时进行环保验收,将影响水源地涵养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在向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之后,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未能及时履职,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并在期限到期后实地现场查验工程完工情况。
案例八:未经许可私排污 强制执行受处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被执行人下花园区扶周新型环保建材厂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环罚字〔2018〕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向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下花园区扶周新型环保建材厂在生产过程中,一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是大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等有效的防尘措施;三是破碎车间及上料口、传送皮带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减少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张环罚字〔2018〕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交款义务,2020 年 2 月 11日催告该企业交款,在催告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35 万元行政处罚及 35 万元加处罚款,合计 70 万元。
【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环罚字〔2018〕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对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张环罚字〔2018〕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九:私卖树木不可取 三倍补植受刑罚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11 日 19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阳原县辛堡乡红崖村南南沟门口的 11 棵杨树卖给被告陈某某并允许其砍伐,获利人民币 1000 元。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上述 11棵杨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对上述树木进行砍伐。经内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 20.538 立方米,原木材积共计 11.295立方米,原木价值共计 6777.00 元。2021 年 8 月 11 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 1000 元。检察机关就二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补种滥伐株数三倍数量的新疆杨。依照法律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扣押在案的被砍伐杨树 11 株、油锯 1台,由扣押机关阳原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补种滥伐株数三倍数量的新疆杨。(具体履行方式按阳原县自然与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阳原县辛堡乡红崖村植设计方案执行)
审核:王春亮
王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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