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近,天气渐暖
开始有了春天的气息
但伴随着强劲的春风
同样也是火灾发生的高危时期
天干物燥,容易起火
清明节期间切不可忽视消防安全
上山远足、登山、徒步时
严禁带火种上山
一旦引发森林火灾
不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森林草原防火倡议书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
倡议书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朋友们:
阳春三月,大地回春,正是登山踏青、欣赏春景、春耕春播的好时节。但不可忽视的是,春季气温快速回升,干旱少雨、大风天气频繁、森林草原干枯草木较多,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共享森林草原美景,在此,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防火意识,共护绿水青山
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被公认为世界最难控制的自然灾害之一。学习防火知识,增强防火意识,进入森林草原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自觉履行防火责任,不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不在森林草原违规用火。
二、倡导文明祭祀,共度低碳清明
清明时节寄哀思,花香袅袅故人知。祭祀活动重于心而不拘于形,缅怀英烈、祭奠先祖可以采用扫墓植树、送鲜花、系丝带、云祭祀等绿色环保的方式,告别祭祀用火陋习,度过一个安全、文明、低碳的清明节。
三、宣传防火知识,共建安全屏障
林草防火,人人有责。主动向身边人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安全避险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遇到森林草原火情,切勿盲目扑火,要首先保障自身安全,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相互监督,共守家园。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应当自觉制止和举报。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朋友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文明祭祀的倡导者、生态安全的参与者,携手共筑森林草原“防火墙”,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
具体案例:
案例一:3月15日,万全区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郭某龙在孔家庄鼎兴汽配城附近农田内焚烧秸秆垃圾违法野外用火,万全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二:3月16日,崇礼区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郭某在地里务农时抽烟后未将烟头熄灭,导致农田失火,造成恶劣影响,崇礼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三:3月18日,崇礼区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张某在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焊接大棚引发火情,崇礼区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张家口公安提醒:为确保“清明节”期间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张家口市公安局在3月1日开展的以打击森林草原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基础上,继续加大严打力度,从源头遏制野外违法用火的高发态势,确保“清明节”期间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确保平稳渡过春防关键期。在此期间,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1.燎地边、烧茬子、烧荒炼山、火烧采伐残留物、烧灰集肥等生产性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2.在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生火取暖、野炊等非生产性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3.林牧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者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4.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对于一切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并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一点星星火 可毁万亩林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
森林防火 重在预防
这些森林防火知识要牢记
火苗再小
也会酿成大祸
每个人都需要树牢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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