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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程不可随意更改

2022-02-23 09:51:53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条款】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或 “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 《出团通知单》为准。”

  【点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条款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李向丽 朱晓博 梁良

编辑:李雅雯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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