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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离世 土地谁来“经营”?

2022-12-06 17:26:27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案情简介】

  阳原县某村村民苏某今年春天因病无法经营自己承包集体的土地,委托同村王某某经营管理其承包土地中所种植的杏树。王某某在春天给杏树进行修剪,并且打了药。6月中旬徐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杏树地里进行耕作,为此王、徐两家发生纠纷。无奈之下王某某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走访村委会干部和知情人,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经过。经了解,苏某是单身,年初他因病无力管理二轮承包土地里栽种的杏树,于是委托王某某经营管理。5月苏某因病去世,徐某某是苏某的弟媳,她认为苏某去世后承包的土地应由本家人继承经营,故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耕作王某某经营管理的杏树地。

  了解案件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请到村委会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一见面,二人就剑拔弩张,争论不休。徐某某认为:苏某是自己丈夫的哥哥,因苏某是一个人,故其去世后,承包土地理应由弟弟继承。而王某某认为:苏某在世时就将其承包土地委托自己经营管理,苏某去世后,自己便向村委会递交了承包苏某二轮承包土地的申请,村委会也同意了申请,现在徐某某连招呼也不打,私自到地里耕作,实在不讲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首先释法明理,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中规定:耕地或草地承包人死亡,对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通过讲法,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重点劝说徐某某。“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调解员及时纠正了徐某某的错误想法,同时引导她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推己及人。经过耐心劝解,徐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当场给王某某赔礼道歉。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和双方耐心商议调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已故苏某的二轮承包土地今年仍由王某某经营管理,从明年开始村委会同王某某收取土地承包费,徐某某不再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点评】

  在农村发生耕地经营权纠纷是经常出现的,个别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按照传统逻辑,认为近亲关系可直接继承二轮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员深入到户详细了解情况,并到实地进行调解,用现行的法律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开导,使当事人理解接受,最终心服口服。(记者 孙媛 通讯员 刘大伟)

编辑:郑雪梅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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