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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儿童在游乐场摔伤 责任谁负?

2022-09-22 10:34:52  来源:张家口晚报

  案情回顾:去年8月,唐某跟随其母亲郭某到某游乐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游乐设施绳索上摔落,导致额头着地遭到撞击,皮肤破裂受伤。事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缝合6针。郭某认为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得知,本案中唐某向乐园支付了游乐园门票,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娱乐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游乐园的经营者认为在园内多处标有安全提示标语及进园处有明显的“入园须知”,该须知写明未成年均需有监护人陪护等字样,只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本案原告仅6岁,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进入乐园时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行承担50%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在法官组织下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在进行活动时,监护人及经营场所经营者都具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游乐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年仅6岁,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进入乐园时明知其孩子需要家长陪护,仍任由孩子自由行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王浩 邹晓霞)

编辑:郑雪梅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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