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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猝死雇主家中 权益谁来保障?

2022-08-22 16:45:13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讯   张家口市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介绍月嫂刘某为雇主许某提供育婴服务,不想,月嫂上岗十几天后在许某家中突发疾病死亡,那么这个责任该归谁呢?日前,桥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9年4月刘某将信息登记备案在一家政服务中心处,于同年5月由该中心介绍为雇主许某提供育婴服务,5月25日刘某在雇主许某家中突发疾病死亡。

  同年6月17日,刘某的配偶黄某向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8月2日,仲裁部门裁决家政服务中心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该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该月嫂家政服务中心提交的家政服务人员登记册页,表明刘某在我市另外两家家政服务中心有求职登记表和服务人员档案,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月嫂家政服务中心系中介型家政服务模式。被告提交的协议书,经查该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与许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签订过,里面的内容基本上是格式条款,协议从主体上看是三方协议,市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明确备注有“中介”两字,被告提出的协议相关条款平等主体间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中一条约定“服务中,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与丙方无关,责任由乙方自负……该协议无论从主体上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件。

  综合以上证据,市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将薪酬代为收取在家政服务人员完成工作后扣除中介费再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法院遂判决:原告某月嫂家政服务中心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月嫂的利益一旦受到伤害,家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提醒,月嫂在选取家政服务企业的时候,要审查家政服务企业的资质,优选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与家政企业签订的是居间合同,那么当上户服务时要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务服务合同,约定好违约责任与意外伤害条款来保证自己的权益;再次,无论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月嫂都要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防风险。

  【法官说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记者 王浩 通讯员 邹晓霞)

编辑:吕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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