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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张北:整治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车辆牌证违法犯罪活动

2023-03-15 16:12:04  来源:张北公安

  张北县公安局

  关于集中打击整治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车辆牌证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当前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车辆牌证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态势,维护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辆牌证管理秩序,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张北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底,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车辆牌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张北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1日


  相关法律法规看这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郑雪梅
河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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