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好国家公务员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行业工资收入、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规定。
(九)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调配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任免议案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县政府系统的股级人员任免工作;综合管理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县政府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和培训工作;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对县直部门、社会服务单位及乡镇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十三)统筹管理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并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规定;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序流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十四)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和培训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负责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与管理;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做好劳动预备役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配合省厅、市局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县企业职工信访、政策咨询工作;参与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情况;参与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
(十七)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工作(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负责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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