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
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
但是一旦过度
就会变成捉弄
甚至可能侵犯名誉权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听听
蓟州法院法官刘会平
如何解读这起因“开玩笑”
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天津高法
(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今日开庭》报道)
案情简介
韦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
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
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
打牌、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
双方较为熟悉
某日
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
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
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
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
三个微信群里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
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
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辩称
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
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
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
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实属不当
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限期
将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删除
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朋友之间开玩笑时,应把握好“度”。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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