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记者在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张家口市将推出10条新措施,以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对于注册在张家口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被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属于制造业企业的由市财政补助20万元;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万元。
2.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整体迁移到张家口市并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租金全额补贴,第4-6年租金按50%给予补贴。
3.对于由张家口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
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围绕我市六大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每年组织实施5-10个重大科技项目,张家口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5.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由张家口市财政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由张家口市财政补助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年度考评中优秀的,由张家口市财政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
7.支持张家口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张家口市财政分别补助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
8.对与张家口市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及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张家口市级科技计划,对重大创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张家口市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张家口市财政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10.加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由张家口市财政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张家口市财政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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