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记者 李丽华 通讯员 杨锐 龙志伟
作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今后在我市开设药店将更加方便快捷。 近日, 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全力贯彻落实国务院、 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了药店开设审批服务,取消了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等要求, 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通知》 等要求, 市行政审批局切实落实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对应的各项改革举措, 坚持 “目录之外” 无审批的原则, 取消了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等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同时, 我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了药店开设审批标准,坚决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距离设定和营业面积等限制。 按照营业面积、设施、 人员等与经营品种、 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办理药店开设审批。
不仅如此, 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 已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了告知承诺制, 提升药品零售企业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同时, 为群众购药带来更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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